二、管理保障措施(一)人力资源管理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重点解析]
掌握需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岗位: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这一点在本书中反复出现,需要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