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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时间:2009-06-11 14:20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日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稗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l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劳动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2)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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