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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招标投标法

时间:2009-06-11 14:2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依据《招标投标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有: 
1.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别和规模标准规定》。 
2.2001年7月5日起施行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3.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4.2003年5月l日起施行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 
5.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同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lZ30105l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至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十涉招标投标活动。”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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