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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债权制度(2)

时间:2009-06-11 14:2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排他权利 
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配物的权力就不能得到保证。所以,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4)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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