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笫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最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府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另外,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也是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就必须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lZ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序列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同级别的相应专项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2号发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