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Z301052
1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l条的规定,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