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 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