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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10-11-30 12:19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exue 点击: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行为的出现,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洽商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即双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包括主观上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而引发合同不成立。

  3)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即缔约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能够

  订立有效的合同,却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损失,有权依法得到保

  护,而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人承担其行为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是因其订约中的过错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合同义务形成的因果关系。

  (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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