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12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从项目管理的理论上说,各类企业都可以设立项目经理部,但施工企业设立的项目经 理部具有典型意义,是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
一、项曰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日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 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施]j企业应 当明确项日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 F-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由于施工企业同时会有数 个、数十个甚至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组织实施,导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成为所有施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因此,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_厂.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绝不意味着可以搞“以包代管”。过分强调建设_工.程项目承包的自主权,过度下放管理权限,将会削弱
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经营风险。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_丁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例】
1.背景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2.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编辑推荐: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提醒: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9月2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