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25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案例】
1.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80万元人民币的C有限责任公司。A的协议出资额为70万元,但未到位;B的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经到位C公司成立后与D银行订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额为5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利息5万元。该借款合同由E公司作为担保人,E公司将其一处评估价为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D银行。C公司在经营中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2.问题
(1)D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D银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D银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4)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3.分析
(1)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当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但没有到位.D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2)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按照《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B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D银行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C公司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E公司作为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D银行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53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的数额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