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56
【案例】
1.背景
2002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900万元。2002年9月29日,甲建筑公司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价款暂估为500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万元。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l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l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来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问题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3.分析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①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既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转包行为;②乙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公司,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③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2)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①对甲、乙建筑公司,应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罚,其转包、分包无效,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②对乙建筑公司,还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对丙建筑公司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处以】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至于对李某的工程欠款,首先应由丙建筑公司参照《内部承包协议》支付;其次,由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其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