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共5题.( 一)、(二)、(三)题各20 分,(四)、(五) 题各30 分)
第 31 题 金华大厦位于某市锦湖区,属旧城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工程,由金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由该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整座大楼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体系,结构层数地下1层、地面以上20层,总建筑面积21280m2,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工程于1995年2月10日开工。1995年10月28日至11月8日,在施工第十一~十四层主体结构中,使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
1995年9月8日在建设单位召开的协调会上,施工单位提出,因气温下降,为确保工程年底结构封顶,加快施工进度,将原先使用的矿渣水泥改为普通水泥。经协商同意将矿渣水泥改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确定供应商为该市商务实业公司庄木建材公司,供应商确定采用附近某县供电局水泥厂生产的电力牌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1995年10月15日,供应商在尚与厂方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下,就进场第一批无质保书的电力牌水泥20t,经锦湖区检测中心检测,于1995年10月25日确认安定性合格,1995年10月18日在第一批进场水泥检测报告还未出来时,供应商已与厂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购电力牌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2000t。从1995年10月25日起,供应商开始陆续大批量供应水泥,至11月25日,先后供应水泥658.25t,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在10月28日和11月6 日先后两次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编号为F98质保书。从开始使用第一批20t水泥至11月8日止,用于该工程第十一~十四层电力牌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540.68t。
在此期间.供应商和建没单位均称进场的水泥为同批水泥,未进行复试而大量使用。11月10日当水泥供应到454.75t,主体结构已施工到第十三层时,施工单位才从现场取样送锦湖区检测中心复试,11月14日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送检的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即通知施工单位禁止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得知后,17日、19日先后两次将水泥送锦湖区检测中心再次复试仍判为安定性不合格,甲、乙方先后又将水泥取样送外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及某大学进行复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外市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4日出具仲裁结论,该水泥为废品水泥,禁止使用,但工程施工到第十四层墙体才停止施工。
问题:
(1)分析造成该质量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2)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3)对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4)人们对该工程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有如下议论和看法,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①生产厂家、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对这起事故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
②该工程所用水泥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不对此材料质量负责,因此对该质量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
③建设单位违反了中外合资的工程应委托监理的规定。( )
④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为水泥厂和庄木建材公司,次要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
⑤施工单位提出因气温下降,为确保工程年底结构封顶,加快施工进度,将原先使用的矿渣水泥改为普通水泥的做法不正确。( )
⑥虽然该工程水泥不符合该工程要求,但不应禁止使用,可用在要求较低的工程上。( )
【参考解析】:(1)该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材料质量问题,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管理问题,生产单位弄虚作假、欺骗用户,供应商采购并提供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施工单位未获得每批水泥合格证情况下,未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每批水泥进行复试,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及技术素质不做考核的情况下,错误选择供应商,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等。
(2)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
4)相关的建设法规。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原因。
3)注意综合治理。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
7)认真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
8)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
(4)①√;②×;③√;④√;⑤×;⑥×
第 32 题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罕见暴风雨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罕见暴风雨袭击是施工方不可遇见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损坏,损失计l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3.施工单位现场的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承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4.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5.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如何处理?
(2)发生不可抗力,对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什么?
(3)发生索赔后,承包人应注意的索赔时效问题是什么?
【参考解析】:(1)对已建部分工程造成损坏的损失l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施工单位处理伤病医疗费和补偿金3万元,应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不负责赔偿;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工程破坏、清理现场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应在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向工程师(或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