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一)
(1)合同总价为8000×200=160.00万元(3分)
工程预付款为160.00×20%=32.00万元(3分)
(2)合同总价的30%为160.00×30%=48.00万元(3分)
7月份累计工程款为1200×200=24万元 未达到合同总价的30%
8月份累计工程款为2900×200=58万元 达到合同总价的30%以上
根据第四条规定,工程预付款从9月份开始扣除。
9、10、11月份每月应扣工程款为32.00/3=10.67万元。(5分)
(3)12月份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8900,超过工程估算量(8900-8000)/8000=11.25%,因此对超出部分900m3进行调价。12月份完成工程量800m3均为超出工程估算量部分。
12月底监理单位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800×200×0.9×(1-5%)=13.68万元。(6分)
(二)
(1)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40天。(2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中,协议书优先于招标文件,因此,合同工期应按协议书中的工期为准。(3分)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做法不妥。(2分)
根据合同商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监理机构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因此,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设计修改文件也不符合规定。(3分)
(3)A最合理。(2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A与“跨河公路桥基础破碎岩石开挖”最为类似,因此认为A单价最为合理。(3分)
(4)检验费用支付申请和工期索赔不成立。(2分)
由于此事件是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3分)
(三)
(1)不正确。根据《水利系统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由项目法人负责申报。
(2)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考核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措施、内部管理制度。
(3)施工安全措施考核的内容:建立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各项规定和标准,并指定了安全保证制度;施工现场无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状况;一般伤亡事故控制在标准内,未发现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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