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辅导复习资料(31)
第18章 项目回访保修管理
18.1 一般规定
第18.1.1条 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第18.1.2条 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工,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第18.1.3条 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18.2 回访
第18.2.1条 回访应采纳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
第18.2.2条 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第18.2.3条 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要全部回访结束且,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回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第18.2.4条 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付例行回访.
2.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
3.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
4.特殊工程的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