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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预习(1)

时间:2012-02-04 11:2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预习(1)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印章失效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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