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预习(2)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 执业范围:
(一)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
(一)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