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9个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性质不同,因此它并不是在所含分项验收基础上的简单相加,即所含分项验收合格且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只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而且需要对其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观感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二、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是以检验批的施工质量为基本验收单无。检验批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由于使用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或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等原因所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O300-200L)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有:
1.在检验批验收时9对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法定
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通过验收;
3.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返修或加固后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Z2040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承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也称
工程交工验收;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两者在验收的范围、依据、时间、方式、程
序、组织和权限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有: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