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4042掌握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方法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主体和范围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主体
施工质量计划应由自控主体即施工承包企业进行编制。在平行承发包方式下,各承包单位应分别编制施工质量计划;在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总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计划,各分包单位编制相应分包范围的施工质量计划,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质量计划的深化和组成。施工总承包方有责任对各分包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并承担相应施工质量的连带责任。
(二)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范围
施工质量计划编制的范围,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应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实施范围相一致,以此保证整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总体受控;对具体施工任务承包单位而言,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范围,应能满足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责任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计划,应在施工程序、控制组织、控制措施、控制方式等方面,形成下个有机的质量计划系统,确保项目质量总目标和各分解目标的控制能力。
二、现行施工质量计划的方式和内容
(一)现行施工质量计划的方式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计划;
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质量计划);
3.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含施工质量计划)。
(二)施工质量计划的基本内容
在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下,质量计划的内容必须全面体现和落实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也可引用质量体系文件中的相关条文),编制程序、内容和编制依据要符合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在质量计划中编写专项管理要求。施工质量计划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
1.工程特点及施工条件分析(合同条件、法规条件和现场条件);
2.质量总目标及其分解目标;
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人员及资源配置计划;
4.确定施工工艺与操作方法的技术方案和施工任务的流程组织方案;
5.施工材料、设备物资等的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
6.施工质量检验、检测、试验工作的计划安排及其实施方法与接收准则;
7.施工质量控制点及其跟踪控制的方式与要求;
8.记录的要求等。
三、施工质量计划的申批程序与执行
(—)企业内部的审批
(三)监理工程师的审查
(三)审批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充分发挥质量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共同作用,在坚持项目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承包人利益和项目利益的关系;施工企业内部的审批首先应从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角度,审查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项目质量计划向发包方提供信任。
2.施工质量计划在审批过程中,对监理工程师审查所提出的建议、希望、要求等意见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的程度,应由负责质量计划编制的施工单位自主决策。在满足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确定质量计划的调整、修改和优化,并承担相应执行结果的责任。
3.经过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施工质量计划,在实施过程如因条件变化需要对某些重要决定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内容仍应按照相应程序经过审批后执行。
四、施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
施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是施工质量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施工质量控制点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凡属关键技术、重要部位、控制难度大、影响大、经验欠缺的施工内容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均可列为质量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二)质量控制点的实施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施工项目,应根据现场工程监理机构的要求,对施工作业质量控制点,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要求,细分为“见证点”和“待检点”进行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凡属“见证点”的施工作业,如重要部位、特种作业、专门工艺等,施工方必须在该项作业开始前24小时,书面通知现场监理机构到位旁站,见证施工作业过程;凡属“待检点”的施工作业,如隐蔽工程等,施工方必须在完成施工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之后,才能进行工程隐蔽或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过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工程隐蔽或下道工序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