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背景资料: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l2m,基坑南侧距坑边6m处有一栋6层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杂填土O~2m,粉质土2~5m,砂质土l5~lOm,粘性土10 ~l2m,砂质土l2~18m。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0.5m/d),地表下l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较大变形,但一直未被发现,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作了重大危险源分析,确认南侧毗邻建筑物、临边防护、上下通道的安全为重大危险源,并制订了相应的措施,但未审批。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健全的安全制度文件。
(3)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安全检查记录、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记录等其他记录资料。
问题:
1.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应为多少?降水宜采用何种方式?
2.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该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护工程还应检查哪些项目?
4.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才能避免类似基坑支护坍塌?
(四)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l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3: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4: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 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问题: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事件1至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的错误,写出正确做法。
5.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6. 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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