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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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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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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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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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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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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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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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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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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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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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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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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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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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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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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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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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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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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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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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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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21.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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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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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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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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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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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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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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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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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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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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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一)
1. 答:不妥之处之一:临市区主干道的南侧现场围挡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四周采取封闭围挡,围挡要坚固、整洁、美观,一般路段的围挡高 度不得低于1.8m,临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 m。
不妥之处之二:直接利用原土便道路作为施工现场主道路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的主干道路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不妥之处之二:仅配置一只灭火器不妥。
正确做法: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 m2应配置1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该案例应配置2只灭火器。
2.答:对高压线应设防护架,对塔吊设置限位器,限制其旋转范围。
3.答:A为≥75;b为≥100;c为≥100。
4.答: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三类。
本事故属于严重质量事故,因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影响露台的结构安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符合严重质量事故具备的条件。
(二)
1.答: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工期,但人员窝工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答:(1)工期索赔:
事件1:索赔2天,事件3:索赔5天,合计:2+5=7(天)
(2)费用索赔:
事件3:人员窝工费用索赔=45×300=13500(元)
3.答: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合同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小时可顺延工期一天,本事件因停电导致工程停工时间达到8小时。
4.答:(1)对水泥、天然花岗岩石材饰面板(用量350m2)应进行抽样复验。
理由:1)粘贴墙面、地面所用的水泥应复验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本工程用量350m2,因此,需要复验。
(2)对细木工板不必抽样复验。
理由: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本工程最大一种细木工板用量300m2,因此,不必复验。
(三)
1.答:
基坑最小降水深度为:12-5+0.5=7.5m。
根据降水深度和渗透系数,该基坑宜采用喷射井点或二级真空井点方式降水。
2.答:
直接原因:采用的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方案不当;对出现的北侧支护部分坍塌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处理。
主要因素:(1)支护措施不当,未适当放坡,导致边坡失稳坍塌;(2)基坑降水措施不当,因上层滞水和地下水对基坑侧壁有较大侧压力和渗入边坡,导致边坡土体自重加大、粘聚力降低;(3)基坑施工监控措施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支护出现的较大变形,没有及时采取支护加固措施;(4)开挖顺序和方法不合理、基坑上边缘堆土、边坡受震动等。
3.答:
还应检查的项目包括: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与作业环境等。
4.答:(1)在技术上还应采取的有效措施:1)应及时处理已坍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2)重新制定边坡支护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3)确定合理的开挖顺序和方法;4)控制边坡上边缘堆土;5)避免基坑边坡受震动。
(2)在管理上还应采取的有效措施: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监控制度;3)对作业人员进行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4)施工过程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并保管好相关资料。
(四)
1.答: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将投标人承诺垫资数额作为评标指标不妥。
理由:因为《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答:不妥之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工不妥。
理由:因为该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后,建设单位要求按草图施工,为正式完成修改后的 施工图设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说明该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
3.答:事件1:做法不妥。理由:因为项目经理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事件2:做法不妥。理由: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总包将其 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事件3:做法不妥。理由:应在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被批准,并征得周围居民同意之后,才能夜间施工。
4.答:错误之一: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
正确做法: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立网进行封闭。
错误之二:从配电箱中直接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现场照明。
正确做法:按“三级配电、两级漏保”设置照明配电,行灯照明电压应降至36V以下安全电压,并设有防护。
5.答: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与建设单位无关。总承包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是否付款来决定是否给分包单位付款。
6.答: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属无效条款。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五)
1.答:本工程计划总工期:28+35+35+21+21=140(天)
实际工期:140+10+7=157(天)
2.答:事件1:可以获得工期索赔10天。
理由: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停工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且A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不能获得工期索赔。
理由:因施工质量问题返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应由承包商负责。
事件3:不能获得工期索赔。
理由:虽然E工作的作业时间推迟是由于建设单位供料延期造成的,但该项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且推迟时间未超过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3.答:
(1)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2)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3)氧气瓶、乙炔 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的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声、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答:计算截止到第110天的合计BCWP,见下表:
工作
代号
|
计划完成工作预算
成本BCWS(万元)
|
已完成工作量
(%)
|
实际发生成本
ACWP(万元)
|
挣得值
BCWP (万元)
|
1
|
540
|
100
|
580
|
540
|
2
|
820
|
70
|
600
|
574
|
3
|
1620
|
80
|
840
|
1296
|
4
|
490
|
lOO
|
490
|
490
|
5
|
240
|
0
|
O
|
0
|
合计
|
3220
|
|
2510
|
2900
|
5.答:成本偏差CV=BCWP-ACWP=2900-2510=390(万元),结果为正,说明成本节约390万元。
6.答:进度偏差SV=BCWP-BCWS=2900-3710=-810(万元),结果为负,说明进度拖延8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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