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辅导资料:工程施工索赔
考点三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内容:工期和费用
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
(2)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及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6)施工日志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7)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量等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
(10)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1)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2)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3)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