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32063掌握《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2.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
二、砌筑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三、砖砌体工程
(二)主控项目
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5.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