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5)
2Z20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