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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知识点详解(9)

时间:2012-11-28 10:28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建设工程法规相关重点,二级建造师考试网特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的考试能提供帮助。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诀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准备阶段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招投标文件;5.开工审批文件;6.财务文件;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等。

  应当归档的监理文件: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1.监理规划;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4.进度控制文件;5.质量控制文件;6.造价控制文件;7.分包资质文件;8.监理通知;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10.监理工作总结。

  应当归档的施工文件: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3.地基处理记录;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8.施工记录;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总结;2.竣工验收记录;3.财务文件;4.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的基本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等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如何组成: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3.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4.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纳税人权利: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责令限期缴纳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义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纳税人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一)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二)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碱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等。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淮,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滂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掊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看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

  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处罚程序种类:《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口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3.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例《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该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对犯罪主体是否有特定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或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刑罚种类有: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主刑的种类: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箅,判诀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泱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施劳动改造。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种类:根据《刑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时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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