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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20)

时间:2011-12-24 11:44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20)

(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

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三)合同条款空缺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重点解析:

1、掌握这六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

2、对于第(2)项,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

3、对于第(3)项,应注意到给付货币和给付其他标的的履行地点的区别。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钱,某甲需要将钱给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货物,则需要某乙到某甲这里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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