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辅导(5)
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