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①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②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③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④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⑤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
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②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③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