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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法的形式

时间:2012-03-13 11:23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法的形式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宪 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各法的形式的特点,是谁制定的?
  例:行政规章是由( D )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A.地方人民政府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行政机关
  2、各法的形式的效力问题。
  例: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D )。
  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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