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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时间:2012-03-30 11:28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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