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09年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3)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如何界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哪些?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有哪些?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五、投标文件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吗?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七、施工投标文件具有哪些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具有哪些情形的货物投标文件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九、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的原则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十一、中标候选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十二、所有投标都被否决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十三、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十四、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什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五、阴阳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所谓的阴阳合同就是出现了两个内容背离的合同。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出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将来就会出现履行合同时适用哪一个合同的争议。但是,有的时候,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十六、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十七、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十八、什么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九、如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从这一条看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的基本原则是“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既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也达到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的,其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为“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是,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就不受“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要求达到“合理时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