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43 掌握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王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A )。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 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赵军是顺达监理公司派出的监理人员,由于工作的需要,赵军需要长年住在施工单位。长时间的接触使得赵军与施工单位的人员建立起了很好的私人关系。
一天,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找到了赵军,向赵军述说了目前的困难。原来,施工单位目前正在施工沥青混凝土面层,但是由于所在地区不生产碱性石料,导致进度迟缓,希望赵军能够允许施工单位以一部分酸性石料代替碱性石料使用。赵军很清楚拌制沥青混凝土不可以使用酸性石料,但是碍于双方的密切关系,赵军同意了这个要求。
后来,使用酸性石料拌制的沥青混凝土出现了沥青与石料的剥离现象,不得不进行大面积返工,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建设单位要求顺达监理公司予以赔偿,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要求是合理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赵军是顺达监理公司派出的监理人员,其行为就代表了工程监理单位。赵军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予以赔偿是合理的要求。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