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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资料(9)

时间:2010-07-21 13:36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发生,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要约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虽然生效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要约人的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的。

  但是,《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行为的出现,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洽商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即双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包括主观上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而引发合同不成立。

  3)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即缔约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能够订立有效的合同,却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损失,有权依法得到保护,而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人承担其行为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是因其订约中的过错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合同义务形成的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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