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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资料(11)

时间:2010-07-23 11:58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

  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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