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消防法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火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