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
权利 |
义务 |
|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
(1)适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只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应工作 |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职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从事职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察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科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还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lZ3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