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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资料(26)

时间:2010-08-11 10:21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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