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下三类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以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