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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时间:2009-06-15 01:45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三)合法原则
    是指在订约和履约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这是合同法保护功能中一个重要功能和目标。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1、合同法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2、同法严格区分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
    例如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只要未损害国家利益,就不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
    3、 合同法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来源:考试
    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况:
    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考试大)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③ 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合同法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合同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限制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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