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中,作为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须要进行继续教育吗?什么样算是达到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的要求?
答: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授课是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是继续教育的补充形式。
关于二建精讲15讲中有一些问题不懂:二级建造师
1、书中p79页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书中p63页第二行,“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法律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属于“安全从业人员”?
当事人因防止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p194这个当事人是指建设单位,而违约方是指施工单位吗?
答:这个不一定,双方都有可能。
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王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请老师详细解答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答:本案例属于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即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工伤和意外伤害如何区分?
如果属于“安全从业人员”那么在施工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前提下,除了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还可以要要总包单位来承担因工伤所引的赔偿吗?
答:这个问题你学习的比较细致啊.这两个内容其实是不同法规的规定,综合起来施工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前提下,除了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还可以要要总包单位来承担因工伤所引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