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2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掌握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注册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相应的规定。其中,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当地政府辖区内有效。
2.掌握执业管理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并经发包方同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其中铁路工程未区分工程类别,其余各专业工程均划分为不同的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细分为不同的项目并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4.掌握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
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撤销注册;对建造师实行信用档案管理,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