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设工程节能规定
一、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根据2006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16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