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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考点复习(四)(3)

时间:2009-06-14 23:56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考点39: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1.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以后,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3.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3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4.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工作业绩证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程序是: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的注册机构。

  (3)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如无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则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8.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9.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10.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11.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续期注册:

  (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12.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13.办理变更注册的程序是: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职证明一并上报注册机构。

  (3)注册机构应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考点40: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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