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辅导资料(4)
二、工业建筑卫生
1.基本建筑卫生学要求
工业建筑的场址一旦确定后,在总平面布置方面的卫生问题不容忽视。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是指生产区、生活区和生产辅助区三部分建筑的分布位置、间距、通道以及竖向布置。除满足生产需求外,还应符合卫生要求,这关系到工厂的发展和职工身体健康。
工业企业是由若干个性质不同的生产车间或工中所组成的,从卫生学角度要求,在排列各车间时,首先考虑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如使各车间纵轴与当地最热季的主导风向呈垂直,则能取得经济、良好的卫生效果,当难以依此布置时,其夹角不小于45度是低限要求。
在不同性质车间的分隔上,因生产流程和生产性质、类型各异,应依产生有害因素的性质和强度布置。原则上应把各车间隔开,针对有害因素的清、浊、强、弱、寒、热等对应关系,尽量划分为独立的单元。此外,产生工业有害因素严重的车间,应布置在生活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
至于工业建筑各车间之间的卫生间距,依照卫生部颁布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亦即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至少应等于相对两个建筑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其高度与间距之比为1:1.即使如此,相对两建筑物中的较矮者,在一年中仍有半年左右的时间不能得到自然光照。
工业建筑设计中,车间分型(单跨、多跨、单层、多层)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性质不同,按工艺流程特点而定的。按建筑卫生要求,车间的分型主要是考虑有利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尽量控制或减轻职业有害因素的相互影响与合并作用。
2.卫生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的卫生防护涉及防尘、防毒、防暑、防湿、防噪声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和生物危害因素等项。建筑要求应符合我国有关法令、法规、条例、标准和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产生尘、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按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设计建筑物的分隔;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一切产生尘、毒等有害物质和有害物理因素、生物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容许浓度和强度,应符合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的规定。
为了达到防暑的目的,工艺流程在建筑设计上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对车间内热源的布置、腰窗、天窗、外部及内部围挡结构的建筑设计均有明确规定。此外,在上述标准中,为保护操作工人身体健康,依照车间散热量,规定了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执行。
依照防寒的卫生要求,应视作业的轻、中、重程度,设计采暖系统,使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维持不同水平。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亦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部分)执行。
在工业建筑中,对于生产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车间的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应防止雨水渗入。采暖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
产生噪声的车间,其内墙、屋顶应根据声源强度及频谱装置吸声板、块,门窗、地板可采用隔声处理。为消除机械噪声与振动,需在振动体的基础与地板及墙壁连接处采用隔振、减振装置。为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通常在传声管道上设置不同类型的消声器。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得超过85dB(A)。接触噪声少于8小时者,可按实际接触时间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15dB(A)。
工业建筑中,防非电离辐射的有效措施是采用铜、铝、铁质材料包围场源,吸收和反射场能,即场源屏蔽。工业企业的微波辐射防护,则采取吸收、防漏、个人防护等综合措施。对难以采取技术措施控制高频电磁场与微波辐射危害的场合,可设足够宽的防护距离,尽量隔绝操作人员与场源、微波辐射源的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