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
(一)对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1.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2.对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要求
3.对一般作业人员的要求
(二)对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施工材料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可以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对项目经理部的要求
1.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爆破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项目经理部应坚持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项目经理部应当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6.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7.在人孔、沟坑边沿、临时用电设施、顶管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古墓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