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多样性的固有特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质量规范,控制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按照事先明确的质量标准,遵循必要的质量行为规范。
一、依法承揽及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同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三、做好项目施工前质量策划及设备器材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应坚持做好施工前的质量策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每项工程都应制定保证质量的措施。
施工单位应按行业的相关要求,参加设备和器材出厂或施工现场开箱的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验的设备、材料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不能从外观检验判断质量的设备、材料,在使用或测试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自购的设备、材料应立即更换,与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向供应商获得索赔;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汇报,由建设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四、按标准及规范要求施工
国家和部颁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是工程项目是否达到合格要求的标准和依据,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和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性能指标要求是对验收规范的补充,也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坚持“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把问题消灭在生产过程中,确保不留隐患。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有记录,隐蔽工程在实施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依据有关质量法规、规章行使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具有典型的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个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为质量监督检查提供方便,并与之积极配合。
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实施过程中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沟通,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六、提供竣工资料及工程返修、保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应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和准确详细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满足存档要求,表格中的签名应手签完成,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的地方不能疏漏。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部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负责保修,保修过程中,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