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12304038
《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是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三)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入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5.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lJ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案例】
1.背景
A地的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当地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甲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为此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建筑材料运至甲公司指定的场所。后因甲公司拒不给付费用,致使乙公司无法向丙公司付款。
2.问题
(1)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2)乙公司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20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乙公司可否向甲公司主张偿还?
3.分析
(1)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偿还费用。《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