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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53)

时间:2011-12-20 13:31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53)

1Z302073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当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返还质物与质物折价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津行为。

·出质人、质权人和质押的权利将权利出质与他人者为出质人;享有质押权利者为质权人。

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权利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人将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识产权的质押出质人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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