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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建筑法

时间:2012-02-09 11:0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建筑法

一、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设计深度不同,设计文件可以分为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以上几类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笫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审批手续。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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