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