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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9)

时间:2009-07-24 00:3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1037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71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1.要掌握诉讼时效中,“法定期间”的具体种类和内容。
  2.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失去诉讼时效后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其他权利如起诉权、抗辩权等并不丧失。特别是起诉权,很容易形成干扰选项。
  3.对于实体权利不消灭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民通意见》第171条要注意体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重点解析]
  1.应掌握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在工程建设领域,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包含的种类必须要重点掌握,而且应当结合实例。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考题,首先要判断是不是属于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这是选出正确答案的基本前提,必须注意。
  短期诉讼时效中,需要格外重视对这两句话的理解: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条件,即质量不合格,  同时也没有对此作出声明。千万别误解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这样一个惟一的条件。
  (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寄存的财物”,而不是“财物”。
  3.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不是惟一的,其本质是另有规定。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10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侵害其财产权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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